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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2016.06

交通部征求意见:不得向被扣超限车辆收停车费

日前,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,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(征求意见稿)现公开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,公路管理机构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,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。

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,行驶公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;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,应当匀速居中行驶,避免在桥上制动、变速或者停驶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、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。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。

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,不得收取检测费用。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,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。

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、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,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。

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,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危害程度,按规定给予处罚,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。

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、阻碍公路管理机构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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